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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市招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1-27 15: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安责改字〔2021〕03号

遂宁市招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4MA6319158X                

法定代表人:  舒利萍  身份证号码:  510902********0048     

地址:    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群力村3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01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露天堆放有三堆砂石物料,均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形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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