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遂宁市安居区兴兴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李昌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684152805K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聚贤乡油房村5社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已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已安装有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设备显示有实时监测数据,但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未查询到基本信息和监控数据,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5年5月21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2025年5月21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询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的《遂宁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遂宁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公示,证明你公司属于2024年和2025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3.2025年5月21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2024年我市部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证明你公司应在2024年8月15日前完成自动监测的安装、联网和自行验收工作。
4.2025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适格。
5.2025年6月17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你公司法人李昌亮、厂长李凌峰,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四川)陈文武分别调查询问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5月21日时,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6.2025年6月26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李凌峰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按照《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2024年我市部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要求,你公司应于2024年8月15日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但你公司于2024年3月至8月在进行生产,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直到2024年8月停产后,才开展升级改造,2024年12月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肆仟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51090124000111558107)上指定的银行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