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宁市万顺华源砂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30 20: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船罚字〔2024〕3号

遂宁市万顺华源砂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ALLNG6G

负责人:刘先忠

身份证号码:510902********2176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老池镇黄桷村九社

2024年1月17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洗砂生产废水经私设暗管排入涪江。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2024年1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2024年1月29日李云碧、周正荣《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2月27日苟意思《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26日李云碧、周正荣《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3月29日刘先忠《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遂宁万顺华源砂石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周正荣、李云碧确认举报视频属实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书》(遂环船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06800元。鉴于你公司积极撤除了暗管,完成了整改,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在处罚金额20.68万元的基准上下浮20%执行,即处罚款1654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65400元(壹拾陆万伍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5109 0124 0000 2198 9640)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