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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5万件机壳制造及钣金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1-08 21: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12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5万件机壳制造及钣金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曾特纳(四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年产5万件机壳制造及钣金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过军大道29号附4号,租用欧美产业园内闲置厂房进行建设,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设置机壳制造及钣金加工能力生产线1条,建成后预计年产4.5万件机壳及5000台购物车加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26.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5.24%

本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019-510924-33-03-332259FGWB-0009号)立项备案,项目位于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园区已取得规划环评(川环建函〔2012323号),项目建设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


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防治措施。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废水防治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清洗废水、除油废水、陶化废水集中收集后进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经调节池+絮凝池+沉淀池预处后与产生的生活废水一并依托厂区已建预处理池进行处理后,通过园区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三)落实废气防治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项目营运期对切割烟尘进行负压收集后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产生的焊接烟尘通过移动焊烟净化器收集净化处理;项目喷砂过程处于密闭状态,产生的喷砂粉尘采用压缩气体吹除表面粉尘,经布袋除尘设备收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产生的抛丸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静电喷涂产生的喷塑粉尘通过自带芯回收后,进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固化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喷淋塔降温装置+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报告表确定以车间边界为起点100米范围划定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环评要求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医院、食品等敏感企事业。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本项目通过选购低噪设备、采取合理布局以及相应的减振、吸声等治理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废污染物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金属边角料、废金属铆钉、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等属一般固废,集中收集暂存后定期外售废品收购站;产生的废焊料、焊渣每日清扫与生活垃圾一并交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与处置;产生的废矿物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含油棉纱/手套、废包装桶、污水处理站污泥、废陶化液、废除油液属危险废物,应分类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完善标识、标牌。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将危险废物暂存间、化学品库房、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划为重点防渗;生产车间为一般防渗区,厂区道路为简单防渗区,并按要求落实防渗措施。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加强对全体员工防范事故风险能力的培训,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进一步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和造成的影响。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18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成都源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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