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1〕101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一种用于半导体集成
电路超细电镀键合丝技改生产线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威纳尔特种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一种用于半导体集成电路超细电镀键合丝技改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位于遂宁市经济开发区电子工业园区德泉路微电子产业园内8号厂房,利用企业现有厂区进行改扩建,不新增占地。总投资7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3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现有工程一层车间布局进行优化,新增高频熔炼炉、大拉机、细拉机、退火炉、绕线机等生产设施;对二楼办公室、现有仓库及三楼的仓库和空置房间进行适应性改造,新安装镀金线2条、镀钯线59条;对现镀锡车间进行改造,在闲置区内新增镀锡线1条,并对现有的生产线进行改造,提高单线生产效率;镀钯线的预镀金工艺改为预镀钯工艺。项目建成后全厂总计有镀锡线2条、镀金线4条和镀钯线60条,达到年产高纯键合铜丝
20亿米、银合金丝30亿米、镀金键合丝20亿米、镀钯键合丝52亿米和镀锡件50亿只的生产能力。
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信商务科技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20-510924-39-03-479019】JXQB-0094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请允许类。项目位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工业园,根据《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工业园区扩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遂环〔2012〕48号),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加强车间改造施工管理,严格扬尘、施工废水、噪声、建筑垃圾防治措施,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水治理措施,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治、深度处理原则。废水收集、输送采用地面明管明渠敷设原则,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污水处理站进行扩能改造,处理能力由原300t/d增至400t/d,处理工艺保持不变。含氰废水、含钯废水、重金属废水、废气净化塔喷漆废水分别收集并经预处理后进入最终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深度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南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其他污染物则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中三级标准排放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经收集后,分批次限量返回熔炼炉,进行回收利用;纯水制备系统更换下的废弃反渗透膜和废气离子交换树脂由生产商负责维修更换,更换下来的废弃物由厂商回收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电镀槽渣、电镀废滤芯、废化学品包装容器、废水处理装置离子交换树脂、检验废液等危险废物集中分类规范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范建设,危废转移过程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四)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镀金废气氰化氢依托现有碱性次氯酸钠溶液吸收净化塔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尾气由离地25m高的排气筒排放;新增2台镀钯废气稀硫酸洗涤法净化塔对镀钯废气收集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尾气分别由2根离地25m高的排气筒排放。新建1座碱液喷淋塔对镀锡废气收集处理,净化后的尾气由离地25m高的排气筒排放。氰化氢、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按标准表6规定产品基准排气量计;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的二级标准;氨气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规定限值。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加强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底座安装时进行基础减振、密闭等。
(六)落实报告书要求,加强土壤和地下水保护。做好原危废暂存间、化学品仓库、废水处理站、生产车间一层地面、等重点防渗区处理,确保达到防渗要求。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管控。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项目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产污前,按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