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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油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1-1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油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于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主要建设内容为:采用“厌氧蒸馏+冷凝回收+油水分离”的工艺新建油基岩屑处理车间(设置3套油基岩屑处理装置)、回收油罐区、储料区、干渣库、危废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配套建设1座空压站(含制氮站)、1座循环水站、事故水池、供电、供气、给水、消防系统等公辅工程。办公楼、初期雨水池依托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年处理30万吨油泥的处理能力处理后干渣可用于砖厂或水泥厂生产的替代原料,回收油作为燃料油外售,实现油基岩屑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3万元。  


    项目经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备案(川投资备【2020-510923-42-03-483553JXQB-0093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项目入驻园区,项目建设选址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948号),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环境管理措施。项目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标准、政策及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优化并落实废水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水分离器废水和地坪冲洗废水经MVR蒸发器处理后,产生的MVR蒸发冷凝水与其余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气浮+ABR+SBR+沉淀”工艺处理达《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间接排放标准(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落实固废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产生的废原料包装材料、罐底残渣、废活性炭、蒸发残余物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其中,废原料包装材料和燃烧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罐底残渣、废气处理系统产生废活性炭、蒸发残余物等危险废物送厂区内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安全处置项目”处置空气过滤废渣送至城市生活垃圾场处理,废吸附剂由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危废暂存间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项目储料区产生的酸碱废气和有机废气集中收集“酸喷淋+碱喷淋+纤维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达标排放;产生的厌氧蒸馏不凝气回收油罐区废气回收油装卸废气集中收集送至燃烧系统燃烧器燃烧处理产生的燃烧烟气经收集后“气气换热器降温+二级碱液喷淋洗涤+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系统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后采用生物滴滤工艺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20m排气筒达标排放;干渣出料和装卸废气经收集后送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20m排气筒达标排放。  

    报告书通过计算大气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以干渣库房回收油罐区及装卸区、储料区和污水处理站为起点分别设置50m50m100m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今后不得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油基岩屑处理车间储料区回收油罐区危废暂存间事故池污水处理站等为重点防渗区,干渣库和一般固废暂存间为一般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项目的环境风险类型主要是容器及管线泄漏、超压、超温等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园区、政府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充分了解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进行优化和完善,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原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环评报告评估,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12.96t/a、二氧化硫5.19t/a、氮氧化物10.9t/a、颗粒物15.04t/a;按照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油泥综合利用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方案的报告》(遂大环〔202076号),在辖区内关停取缔项目中调剂解决。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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