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0〕74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射洪市豪创塑料加工
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射洪市豪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射洪市豪创塑料加工生产线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属补办环评,位于遂宁市射洪市河东大道4号经开区集中发展区中小型企业孵化园6号,项目租用厂房面积约为1800平方米,购置塑料破碎机2台、塑料造粒设备2套、建设2条塑料水洗生产线,回收的塑料废品通过破碎、水洗、热熔、拉丝、切粒形成年产6000吨塑料颗粒生产线的加工与销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万元。
本项目经射洪市行政审批局(川投资备【2020-510922-29-03-444318】FGQB-0039号)备案,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项目选址于射洪市河东大道4号经开区集中发展区中小型企业孵化园6号,属射洪经开区小榆坝组团,所在园区规划已开展跟踪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9〕59号),项目建设符合射洪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环境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理设施,杜绝事故性排放。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项目厂区应落实雨污分流措施;营运期产生的生产废水集中收集,经调节池+细格栅+混凝沉淀+回用水池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废水与生活污水经厂区预处理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至涪江。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项目营运期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经一套喷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分拣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对工艺采用湿式破碎作业,加强车间的机械通风措施,能有效控制无组织粉尘的产生。
报告书确定以熔融挤出区边界外100m范围内的区域为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目前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环评要求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食品企业等。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营运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分选废料、废滤网、沉淀池沉渣和生活垃圾等属一般固废,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料、沉淀池沉渣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废滤网外售废品收购站;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含油手套及棉纱等属危险废物,应集中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项目应合理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不扰民。
(六)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好厂区“三防”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醒目标识、标志牌。其中对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清洗池等设为重点防渗区;其他为一般重点防渗区。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