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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21 16: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752863295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快活岭村5社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至7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你公司根据附近村民唐**需要洗砂污泥复耕土地的请求,明知该洗砂污泥不能用于农田覆土种植粮食的情况下,擅自将约280吨碎石骨料生产线产生的洗砂污泥倾倒在你公司北侧斜对面约200米处、至聚贤镇木莲寺村村道路旁东侧的村民唐**土地中,用于种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建设情况、生产情况、洗砂污泥产生情况,你公司材料部部长李**对洗砂污泥倾倒现场的确认等;

2、2025年7月7日现场照片,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碎石骨料生产线建设情况、洗砂污泥暂存情况、洗砂污泥倾倒现场情况、你公司材料部部长李**对洗砂污泥倾倒现场的指认情况等;

3、2025年7月9日和7月15日,对公司材料部部长李**的2次《调查询问笔录》,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根据附近村民唐**的请求,明知该洗砂污泥不能用于农田覆土种植粮食的情况下,且未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你公司李**安排车辆于2025年4月将约20车、共计约280吨碎石骨料生产线产生的洗砂污泥倾倒在村民唐**连土地中,并进行了土地平整等;

4、2025年7月15日,对公司安全员刘*开展的《调查询问笔录》,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2025年4月刘*在李**的安排下,驾驶车辆川J*****拉运了约20车、共计约280吨碎石骨料生产线产生的洗砂污泥倾倒在村民唐**连土地中等;

5、2025年7月15日,对村民唐**开展的《调查询问笔录》,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2025年4月初唐**因复耕土地需要,主动联系你公司,请求拉运洗砂污泥至他的土地中;事后相互未收取费用等;

6、2025年7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和湿拌砂浆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证明:你公司洗砂污泥只能用作市政绿化或花泥土,不用于农田覆土种植粮食等;

7、2025年7月9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环评和验收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生态环境手续情况、员工信息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考虑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罚款金额结果的基础上对你公司下浮20%处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万玖仟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51090125000117715940)上指定的银行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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