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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07 18: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

 

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夏家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45764225M

  负责人谢勇

身份证号码:510923********2919

地址: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建设路(育才中学3号楼)1层门面 大英县回马镇夏家沟村                     

我局于20235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破碎车间外空地上、破碎车间正前方靠近山体旁西北方靠近山体一侧三处空地露天堆放页岩等易起扬尘的生产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7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大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在2023719日向我局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经过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你公司所陈述申辩的理由,不能作为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但考虑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下浮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肆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编号:51090123000000032771)上指定的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 生态环境局

20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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