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安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青晟恒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4MA67K9TW4W
地址: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演化机械园
我局于2025年 5 月 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缠绕流水工序正在生产时,配套的有机废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通电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环安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51090125000116796979)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