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大责改字〔2025〕6号
施文荣:
身份证号码:321087********4816
地址:江苏省姜堰市大伦镇塔子村跃进组33号
2025年6月20日,市执法支队在开展生态环境部2025003轮次远程监督帮扶工作时,发现四川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问题。市执法支队于6月27日将问题线索移交给大英大队,经大英大队调查发现实际由你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实际由你使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柴油机编号:4D29G31*21058420*)正在四川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装卸区进行装卸作业,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开展尾气检测,2025年6月20日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221-3-1号)显示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烟度平均值为1.19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市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检查当天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情况等;
2.2025年6月20日现场照片,由市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检查当天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情况等;
3.2025年6月20日,由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污染物监测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221-3-1号),证明检查当天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等;
4.2025年7月4日,大英大队执法人员对四川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覃意开展的《调查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四川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装卸业务承包信息、叉车委托信息、检查当天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等;
5.2025年7月4日,由四川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装卸业务承包合同》、《叉车操作委托补充协议》等,证明四川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叉车委托信息、检查当天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等;
6.2025年7月7日,大英大队执法人员对你个人开展的《调查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与四川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劳务合作关系、柴油叉车实际操作使用信息等。
你使用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合格后方可使用。
我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