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罚〔2020〕02号
遂宁市鸿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0MA6266RT8G
法定代表人: 梁颖
身份证号码: 510902********8881
住所: 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偏岩村
根据遂宁市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经开区组)线索移交,2020年3月31日,我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大量搅拌废料露天堆放在厂区北侧空地内,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部分废料流失至附近土坑。
以上事实有 2020年3月31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4月27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伍云忠),现场检查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四川省遂宁市分行 户名:遂宁市财政局
账号: 2310462119219501937
项目编码:9990158 单位编码:080035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