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1〕91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遂宁市涪江六桥(袁家坝渡改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的批复
遂宁开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遂宁市涪江六桥(袁家坝渡改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第二次重新报批,我局于2019年3月首次对该项目进行了环评批复(文号为:遂环评函〔2019〕20号),2019年12月再次对该项目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进行了批复(遂环评函〔2019〕91号)。由于对原项目进行了优化调整,整个工程发生了重大变更,需再次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项目变更后建设内容与规模主要为:项目设计起于渠河以西(北固乡北坝村),里程桩号为K3+613,向东跨渠河后沿宏桥街走廊布设高架桥依次上跨渠河路、遂州北路、滨江北路、河西大堤后至涪江西岸;之后设涪江特大桥(主跨为320m独塔斜拉桥)跨涪江至涪江东岸;继续东行跨五彩缤纷路,沿永兴大道走廊前行设下沉式隧道穿东平大道至项目终点(永兴镇),里程桩号K6+828,路线全长3.215km。全线设桥梁2615m/3座,其中大桥917m/2座(渠河大桥181m、遂州北路互通主线桥736m),特大桥1698m/1座(涪江六桥:由陆域西引桥170m、水域西引桥410m、主桥836m、东引桥282m组成);下沉式隧道536m/1座(其中,隧道框架段长119m);互通立交3处,分别为遂州北路互通、滨江北路互通、德水路互通,均为部分功能互通。本项目按照一级公路兼城市主干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为60km/h。项目总投资190015万元,环保投资248万元。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工程布设,合理布置施工“三场”位置,远离饮用水源、学校、居民聚集区等环境敏感保护区;施工期间应采取洒水降尘,选用低噪声设备、限制车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保护措施;桥梁建设期间应控制作业范围,采取人工和机械开挖的作业方式,减轻施工搅动对水生态的影响和破坏,施工期结束后应立即进行生态恢复;严格环境监理,将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重要内容。
(二)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严格控制作业范围,优化作业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桥体下方设置围堰、隔离网等防护措施,严禁沙石、建筑垃圾落入河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施工期内桥面道路的环境卫生;施工期产生的弃土、弃渣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要求落实,用于后期项目周边场平,并对临时堆场进行生态恢复。
(三)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及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执行,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施工采取湿法施工等方式减少扬尘,施工路段应采取围档、洒水等防尘措施,尽量减少建筑扬尘;使用商品沥青,不在现场熬制沥青,避免产生沥青烟。加强运营期机动车辆尾气管理,减轻对大气的影响。
(四)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理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过滤后回用,产生的生活污水利用周边已有设施,禁止任何废水以任何形式排入涪江、渠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营运期应加强桥面应急措施,采取路桥面径流收集系统(排水沟+初期雨水沉淀池+事故应急)措施;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应设置警示牌、限速牌、电子摄像头等,并公布事故报警电话。
(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尽量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主线桩号K3+800~K4+030段道路右侧、K4+340~K4+570段道路两侧,遂州北路互通A、C、D匝道右侧,均需设置高度不低于3m的声屏障;主线桩号K3+800~K4+600段、遂州北路互通各匝道、滨江北路互通各匝道均需设置限速、禁鸣标志等措施进行降噪,控制和减小交通噪声的影响,确保满足相应功能区划要求;严格控制道路红线范围以内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学校、医院和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
(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七)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以适当、稳妥、有效的方式,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担心,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避免因相关工作不到位、相关措施不落实,导致环境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
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河东新区分局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河东新区分局(遂宁河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6日
抄送: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河东新区分局(遂宁河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川川品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