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1〕130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产3万吨羟丙基甲基
纤维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英德创众维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年产3万吨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大英经济开发区红花坝,新增用地66.37亩,总建筑面积为19619.73m2,主要建设前粉车间、醚化车间、后粉(含干燥)车间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动力中心(配电、空压)、燃气锅炉、维修间、化验室等辅助工程;罐区、原料库、成品库、备件库等储运工程;VOC废气处理装置(次氯酸钠洗涤+碱洗+汽水分离+活性炭吸附+RTO燃烧)、MVR脱盐装置、污水站、应急池等环保工程。配套安装相应生产设备,形成年产3万吨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8000万元,总环保投资为547万元。
项目经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川投资备【2111-510923-04-01-456692】FGQB-0112号),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项目所在大经济开发区已开展规划环评,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落实雨污分流、分类分质处理原则。碱化/醚化/尾气回收工序、压滤/脱水工序等工序的废水,通过污水管线泵输送至MVR蒸发器(处理能力为10m³/h)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生产,其余部分与其他生产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分层、洗涤、分离等工段的废水、尾气吸收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大英工业污水处理厂。出厂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240m3/d,采用“调节池+一级接触氧化+一级沉淀+二级接触氧化+二级沉淀”处理工艺。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生活垃圾每天收集后交市政环卫处理;布袋除尘器废布袋、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交由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规范安全处置。废滤布、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废离子交换树脂、化验室废液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污泥、MVR装置结晶盐应对其危险特性进行鉴别,若鉴定为危废则按危废要求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若为一般固废则交由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规范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范建设,危废转移过程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装置。储罐区设置移动集气罩装置对分离卸料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生物反应池挥发性有机废气和臭气采取加盖密闭负压收集,2#车间8台碱化/醚化釜釜口上方均设置集气罩,各压滤罐有机废气采用密闭房间收集,收集的有机废气和臭气经一套VOC废气处理装置(次氯酸钠洗涤+碱洗+汽水分离+活性炭吸附+RTO燃烧)净化处置达标排放。粉尘经“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除尘净化后达标排放。干燥、后粉车间(3#车间)废气经“冷凝+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后达标排放。本项目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颗粒物、甲醇、非甲烷总烃等常规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氯甲烷、环氧丙烷特征因子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 6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NH3、H2S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 2 标准限值,其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厂界内无组织污染物 VOC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脱水工序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执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清单〉的通知》(川环函〔2019〕1002号)中相关标准限值。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通过选购低噪型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加强设备维护,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车辆管理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醚化车间、罐区、MVR脱盐装置区(含工艺污水暂存池)、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盐库、事故应急池、维修间、化验室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锅炉房、动力中心、循环水站、消防水池、中控室、成品库、备件库、废气治理措施装置区等,采取一般防渗措施;办公生活设施等采取简单防渗措施。你公司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达到相应的防渗要求,并对生产设备、管道等定期检查,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报告书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VOCs2.098t/a、SO20.184t/a、NOx6.457t/a。按照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关于大英德创众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方案的报告》(遂大环〔2021〕94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于企业新建脱硫设施和关停项目削减量。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