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安责改〔2024〕07号
北京伟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21
负责人:于**
地址:遂宁市安居区****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一般固体废物结晶盐转移至重庆市境内的重庆伟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库房贮存,未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将结晶盐外售至山西省境内的山西泸天化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和山西白雪珍珠盐业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未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10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10月14日),证明你公司将结晶盐跨省转移;
2.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黄均军,2024年10月23日),证明你公司结晶盐跨省转移但未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备案;
3.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提供的环评报告书、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等资料,证明你公司的手续合法性;
4.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提供的《结晶盐鉴别技术合同》、《结晶盐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证明你公司产生的结晶盐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5.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提供的《关于北京伟创力安居分公司副产盐暂存的通知》、《工业盐(副产)买卖合同》,证明你公司将结晶盐转移至重庆市贮存、山西省综合利用及外销价格;
6.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提供的《结晶盐生产记录》,证明你公司结晶盐的产生量及去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未依法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的,结晶盐不得跨省转移贮存、处置;未依法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的,结晶盐不得跨省利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