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船责改字〔2025〕6号
四川双华启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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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段明
身份证号码:511025********865X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遂宁高新区物流港车配汽车百货国际广场A7栋5层208号
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在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永石桥村二社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从事砂土筛分活动,作业过程存在无喷淋降尘设施、未建立围挡、砂土原料未覆盖等未采取措施控制扬尘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实:你公司从事砂土筛分活动,作业过程存在无喷淋降尘设施、未建立围挡、砂土原料未覆盖。
2.2025年8月14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证实:你公司从事砂土筛分活动,作业过程存在无喷淋降尘设施、未建立围挡、砂土原料未覆盖。
3.调查询问笔录(段明)等。
证实:你公司进行砂土筛分活动的工艺流程,并进行建材供应,属于建材类工业生产。实施违法行为时间为2025年3月至8月。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实: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四川双华启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筛选砂土要密闭或围挡,同时要采取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上述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