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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开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遂宁110kV堰霞线20—31号段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03 21: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5〕80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遂宁开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遂宁110kV堰霞线20—31号段迁改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遂宁开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遂宁110kV堰霞线20—31号段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遂宁110kV堰霞线20—31号段迁改工程位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建设内容包括:迁改新建线路起于既有110kV堰霞线20#塔大号侧新建G1塔,在110kV堰霞线30#塔附近新建G9塔与原线路相接,止于既有110kV堰霞线31#塔,新建线路全长2.6km,全线架空,新建杆塔9基,导线采用JLHA3-335铝合金绞线,呈单回三角相序架设,分裂方式为单分裂,设计额定输送电流450A。拆除原110kV堰霞线20#塔—31#塔段部分导、地线金具,长约2.8km,拆除原线路杆塔10基(21#~30#塔)。


    本项目总投资为56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共计9.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5%。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不涉及生态敏感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等),不属于遂宁市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建设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

    三、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和当地相关要求,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划定施工红线,严禁越线施工;优化施工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喷淋、喷雾等湿法降尘等措施,减缓施工期对工程区域大气环境和声环境的影响。

    (二)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应加强公众沟通,以适当、稳妥、有效方式,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心,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回应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避免因公众参与工作不到位、相关措施不落实,导致环境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

    (三)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我局委托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制度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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