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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4-28 19: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诺审〔2020〕2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新材料产业基地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批复

 

遂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遂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收悉。项目位于经开区西宁片区新材料产业园,遂渝铁路南侧、中环线西侧,占地面积91756.34平方米,建筑面积52716.63平方米,主要建设厂房、综合楼、宿舍楼、堆场等,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给水、排水、供电等设施;建设3条住宅装配式构件生产线,年产15万立方米混凝土构件。其中叠合板50000 立方米,外墙板80000立方米,固定模台20000 立方米。项目总投资8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遂开发改发〔2020〕3号)立项,根据众旺达(宁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317711978R)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承诺以及建设单位的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7日

 

抄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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