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803号
遂宁市高新区姜家湾村谢建波建渣处置场:
负责人: 谢建波
身份证号码: 51090219******2756
地址: 遂宁市船山区慈音街道办事处杰灵社区4组
2021年3月23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遂宁市高新区姜家湾村凉水井安置小区四期旁存在一露天建渣处置场。经调查发现谢建波负责的遂宁市高新区姜家湾村建渣处置场项目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谢建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谢建波负责的遂宁市高新区姜家湾村建渣处置场项目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限期六十日内对遂宁市高新区姜家湾村建渣处置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工作或恢复原状;遂宁市高新区姜家湾村建渣处置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