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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桥污水处理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03 20: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167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新桥污水处理厂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遂宁开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新桥污水处理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对位于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处理工艺改造,不新增用地。主要建设内容为:污水处理工艺由AO+人工湿地”改造为“A2O+MBR”,新增1600m3的事故应急池、1台投加碳源装置、脱水间(设1台脱水机)、在线监测间(设1座出水COD分析仪、氨氮分析仪、TP分析仪等)、废气治理措施等,改造缺氧池、MBR池、膜反洗池等,其他设施依托既有设施。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不变,处理规模不变,仍为1200m3/d。项目总投资380万元,环保投资42.1万元。

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信商务科技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106-510924-07-02-732411JXQB-0157),项目符合《遂宁市污水处理专项规划(2016-2030)》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报告表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格栅池、调节池处理后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和消毒后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后排入新桥河。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厂按照“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废水采用“A2O+MBR”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后排入新桥河。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经污泥贮池暂存后经污泥脱水机脱水至80%以下后运至遂宁川能水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遂宁市本机污泥处理厂)无害化处置;产生的栅渣集中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臭气,通过对污泥浓缩池及脱水机房等区域加盖密闭,经管道收集至生物除臭一体化设备处理达标后排放

报告表以污水处理单位为边界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涉及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今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项目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方式,采取局部隔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照报告表要求划定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七)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和完善环境风险监控制度。制定并不断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安全、消防、个人防护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

(八)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项目施工和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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