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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关于划定遂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29 16: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征求《关于划定遂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加强高污染燃料管理,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我局开展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起草了《关于划定遂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时间截至2025年11月3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反馈。邮箱:snstdqk@sina.com;

2.通过书面形式反馈。地址:遂宁市西山北路228号市生态环境局302室;邮政编码:629000;联系电话:2391516。

附件:关于划定遂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1

关于划定遂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我市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中环线以内所有区域,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等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以内所有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经信部门负责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10蒸吨/时以上的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不予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七、本通告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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