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0〕75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60000吨电池级
磷酸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60000吨电池级磷酸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建设用地约162亩,主要建设生产车间、物资仓库、环保车间、罐区等,购置反应桶、压滤机、闪蒸机、烘干窑等设备,建设年产60000吨电池级磷酸铁项目。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环保投资568万元,占总投资的1.1%。
项目经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川投资备【2020-510904-38-03-465659】FGQB-0128号)进行了备案,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允许类项目。本项目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20〕39号),项目建设符合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技术审查及复核,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环境管理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强化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落实废水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项目营运期应落实雨污分流措施,废水处理坚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第一次压滤废水经厂区MVR系统进行蒸发,蒸发后的废水成为冷凝水,收集后可回用于硫酸亚铁配料,不外排;产生的第二次压滤洗涤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系统采用“中和+沉淀+压滤”工艺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园区污水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园区龙眼井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琼江。
(三)落实固废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营运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油桶等属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产生的废机油、液压油、润滑油等用于烘干设备润滑;产生的废磷酸渣集中收集暂存于磷酸渣棚内,定期由厂家回收用作化肥原料;产生的压滤污泥暂存于环保渣棚,如经鉴定报告明确为一般工业固废,可送至水泥厂综合利用,如鉴定属危险废物应按危废相关要求管理;产生的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营运期产生的闪蒸干燥废气集中收集后,采用2级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外排废气满足《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清单>的通知》(川环函〔2019〕1002号)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根23米高排气筒处理排放;产生的粉尘通过在料仓进料口设置收集装置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系统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50/418-201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集中收集后,外排废气满足《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清单>的通知》(川环函〔2019〕1002号)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使用天然气,应采用低氮燃烧,外排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标准限值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报告书确定以盐酸罐区50m范围内划定为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均在厂区范围内,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项目营运期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不扰民。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对厂区内各主要生产管道、设备采取防腐措施,厂区地面除绿化区域外全部采取硬化措施,同时对化合车间、MVR车间、环保车间、纯水间(清洗水池、中和池、盐酸罐区)、磷酸渣棚、环保渣棚、罐区(磷酸罐区、硫酸罐区、柴油罐区、双氧水罐区)、应急池、机修间、危废间及涉及污水收纳的沟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项目运营期风险事故类型主要为有毒有害物料泄漏扩散和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落实本评价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体系。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九)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充分了解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进行优化和完善,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原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环评报告评估,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氧化硫5.684t/a、氮氧化物35.813t/a、烟粉尘35.314t/a;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遂宁市安居区生态环境局在辖区内关停取缔项目中调剂解决。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产污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