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2〕5-5号
四川瀚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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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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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成渝双城经济PCB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有1台柴油压路机正在作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该压路机现场进行了尾气监测, 2021年12月22日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1)第0852-1号)显示该压路机林格曼黑度级数为3,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林格曼黑度级数1的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