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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宁高新区鑫博雅汽修行)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3-14 20: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高不罚字〔2025〕02号

遂宁高新区鑫博雅汽修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3MA658UEM71

经营者:何*娟   

身份证号码:510902********7520   

地址:四川省遂宁高新区物流港主干道A侧川中石油基地北侧1号楼1层6,7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遂宁高新区鑫博雅汽修行进行了检查,发现你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行于2024年8月9日向四川盛鸿杰荣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转移了1桶废机油(0.2吨),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二维码收款截图、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HW08)安全处置委托协议、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规定,可以给予你行行政处罚。

鉴于以下情形: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2.在执法人员2024年12月4日发现问题后,你行于2024年12月11日主动完成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  知》(遂环函〔2025〕21号)中“一、不予处罚清单 …… (七) 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不予行政处罚。

你行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行进行教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转移等管理工作。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电话:0825-2391007

地址:遂宁市西山北路228号  邮政编码:629000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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