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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宁市佳运加油站)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22 13: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高责改字〔2023〕03号

遂宁市佳运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667792138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陈*

身份证号码:5109211974****0088 

地址:遂宁市高新区玫瑰大道177号

2023年8月8日,我局根据卫星遥感巡查反馈情况对遂宁市佳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佳运加油站厂界无组织废气,油气回收装置系统气液比、密闭性、液阻、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等项目进行检测。根据监测报告(蜀检检字(2023)第0326-8号)显示,遂宁市佳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6个加油机液阻监测结果不合格,未满足《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65-2021)表2中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最大压力限值要求,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8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2日《监测报告-蜀检检字(2023)第0326-8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现责令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责令你加油站停产整治。

你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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