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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市安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12 20: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5〕71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市安居区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遂宁市安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遂宁市安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小祠村,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拟建设实验楼及相关附属工程,并购置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全自动固相萃取仪、全自动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等设施设备,并对原中心大楼进行部分改造。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1万元。

    二、工作要求

    (一)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排放污染物指标稳定达标、环境风险切实可控。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所涉及的规划、安全、水保等其他行政许可请你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

    三、其他事项

    请安居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以及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报告表及批复送安居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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