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1〕23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磨溪019-X1井地面
集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
你矿报送的《磨溪019-X1井地面集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广林村6组,建设内容包括:1、新建磨溪019-X1井无人值守站,站内建设井场一体化撬1套(含气液分离器撬、放空分液罐撬、水套加热炉撬)、放空火炬1套、缓蚀剂加注撬1套、水合物抑制剂加注撬1套,定产30×104m3/d;2、在原有磨溪008-H19井井场出站阀组区域增加相应阀门、设置外防腐及阴极保护辅助设施;3、新建磨溪019-X1井站至磨溪008-H19井站集气管道1条,管径DN100,设计压力9.9MPa,线路长度为0.7km,设计集输规模为30×104m3/d;新建燃料气管线1条,自磨005-2阀井~磨溪19井管线"T"接到磨溪019-X1井站,单独敷设约100m后与磨溪019-X1井集气管道同沟敷设至磨溪019-X1井站,管径DN50,设计压力4.0MPa,线路长度为0.8km。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环保投资63.0万元。
项目经国家能源局《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2020-000291-07-03-000952)确认备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磨溪019-X1井井位选址确认的复函》(遂安自然资规函〔2019〕83号)和《关于磨溪019-X 1井试采地面集输工程线路由方案的复函》(遂安自然资规函〔2020〕88号)明确该项目选址不涉及所辖场镇规划范围以及遂宁市生态红线范围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落实环保投资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落实环保投资,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及台帐。
(二)加强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作业期间应采取洒水降尘;限制车速、优化工程布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防尘、降噪等措施;施工废料由施工单位回收;施工期间管道开挖过程中,应尽量控制作业范围,减轻对周边植被的破坏;严格按照“分层开挖”的原则施工,以便回填时表层土和底层土各复其位;管道埋设后应立即回填覆土并进行生态恢复;加强对管道设施的维护和日常检测工作,减少跑、冒、滴、漏的情况,防止气体外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临时值守人员生活污水经12m3化粪池收集农用,不外排;磨溪019-X1井站产生的气田水经新建管线气液混输至磨溪008-H19井站,经已建集输管道气液混输至西北区集气站,利用已建的气液分离器进行气液分离后暂存于2个55.5m3气田水罐中,通过气田水管线输送至集气总站进行闪蒸后管输至磨147井转水站预处理,管输至磨005-U1井或磨005-U2井回注,不外排。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施工作业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执行;营运期水套炉的天然气燃烧后经自带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场站边界硫化氢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五)落实固废处置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料部分由施工单位回收利用,部分由施工单位收集后依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项目运行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检修废渣和清管废渣危险废物,收集后带回至川中油气矿作业区收集统一处置。
(六)落实噪声处置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合理安排噪声设备位置,控制气体流速等措施,可实现厂界噪声达标。
(七)在施工与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施工期环境信息。
(八)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加强对沿线管网的检查、检修,确保事故状态下将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各项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