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经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四川渝安瑞宸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东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CE4PBK5N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28楼7号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成达万铁路路基附属抗滑桩工程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四川渝安瑞宸建筑有限公司)、蒲东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人员:蒲东平),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成达万遂宁站相关工程CDWS-1标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四川渝安瑞宸建筑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承包了成达万铁路路基附属抗滑桩工程;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9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7张(作出时间:2025年6月9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蒲东平)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4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韩运基)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5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167-14号)打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1日;作出单位: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2025年6月9日使用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尾气排放超出标准限值。
你单位使用的尾气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遂环经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上指定的银行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