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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2-30 22: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我局联合有关部门起草了《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时间截至202216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反馈。邮箱:360930976@qq.com

2.通过书面形式反馈。地址:遂宁市西山北路228号市生态环境局302室;邮政编码:629000;联系电话:2391516

附件: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30


遂宁市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遂宁市G93绵遂高速、S11遂内高速和G42城南高速环线以内(船山区龙凤镇复兴社区场镇除外)、蓬溪县经开区(金桥片区)建成区和遂宁高新区保升镇场镇等区域,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

个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违法违规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所属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巡查、劝导和管理工作

、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含钢丝棉烟花和冷光烟花)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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