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裕能四期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裕能四期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拟在原遂宁市安居区经济开发区安东大道的四川裕能4万吨纳米级磷酸铁锂项目扩建6万吨磷酸铁锂项目,不新增占地。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6条磷酸铁锂生产线(设配料、研磨、喷雾干燥、烧结、粉碎、除铁、包装等工序)、仓库、维修车间、冰机房、职工宿舍、废气及噪声环境保护措施、供电工程和循环冷却水处理系统,纯水制备系统和供水工程依托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现有措施,生活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食堂依托项目四川裕能4万吨纳米级磷酸铁锂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纳米级磷酸铁锂6万吨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8755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5万元。
项目经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101-510904-04-01-633104】FGQB-0005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项目建设选址园区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含经开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20〕39号),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化并落实废水处置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节约水资源。项目喷雾干燥和焙烧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龙眼井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废机油、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包装袋、废原料袋和废铁渣等一般固废,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废烧钵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喷雾干燥废气采用“旋风收尘器+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25米高排气筒排放,烧结废气经焚烧炉焚烧后由25米高排气筒排放,混合配料和包装废气经布袋收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清单>的通知》(川环函〔2019〕1002号)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
报告书确定以生产车间边界设置 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此范围为厂区范围,无环境敏感点。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项目将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储存区域列为重点防渗区,成品车间、库房、生产车间、办公楼、配电房为简单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分类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天然气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紧急情况下可有效使用。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