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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型催化剂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2-23 21: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1122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型催化剂助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华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新型催化剂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101.88亩。总投资9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77万。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用地62.73亩,二期用地39.15亩。一期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1、车间2、公用工程系统(包括循环水、消防站、空压站、备品备件库、变配电站等)、联合装置区(含反应萃取、电解、浓缩调配等)、设备维修厂房、库房1、库房2、罐区、污水处理系统(含事故应急池)等。二期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车间3~车间8、库房3等。本项目建成后催化剂助剂(十六烷基三甲基氢氧化铵)生产能力约5000/年(其中一期生产能力约2000/年,二期生产能力约3000/年)。

项目经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20-510904-26-03-495802FGQB-0243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所在安居经济开发区已开展规划环评,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生活污水经厂区预处理池(其中食堂废水先经隔油池隔油处理后再进入预处理池)收集处理后,接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工艺废水(萃取工序产生的萃余废液)与洗桶废水、实验废水、纯水系统废水、碱液吸收塔废水、冷却系统排污水以及地面清洗废水等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表1“间接排放”限制要求后排入园区的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安居区龙眼井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琼江。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生活垃圾经袋装收集后,暂存于垃圾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产生实验废物、设备维修废机油及含油废手套/抹布、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纯水系统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运维方回收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以及经 MVR蒸发结晶得到的杂盐在厂区内暂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项目建成运营后,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处置;若判断不属于危险废物,则污泥按一般工业固废管理,杂盐外售盐回收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范建设,危废转移过程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一次反应釜废气、萃取精馏系统不凝气、二次反应不凝气以及储罐呼吸气一并引入集气总管,进入联合装置区(反应萃取部分)设置的1套有机废气处理系统(碱液喷淋洗涤+两级活性炭吸附,净化效率≥90%)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系统废气收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末端废气处理系统(碱液喷淋洗涤+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甲醇、甲醛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VOCs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 2377-2017)表3中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氨气、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相关要求;VOCs厂内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以联合装置区(反应萃取、电解部分)、储罐区、甲类库房、污水处理站为边界向外分别划定100m形成的包络线作为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强噪声源设备设隔音罩、消声器,操作岗位设隔音室;震动设备设减振器或减振装置;管道设计注意防振、防冲击。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联合装置区(反应萃取、电解、浓缩调配)、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污水收集池、洗桶区、洗桶水池、库房1(甲类库房)等区域为重点防渗区;调配车间1、调配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5、车间6、车间7、车间8、库房2、库房3、循环水站、消防水站、设备维修间等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门卫、办公楼、空压站、食堂及活动室、厂区地面等其他区域为一般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达到相应的防渗要求,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报告书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VOCs1.245t/a(一期0.503t/a,二期0.742t/a。按照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华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型催化剂助剂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方案的报告》(遂安环〔202138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于磨123井关停项目削减量。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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