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1〕65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遂宁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遂宁市盈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遂宁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遂宁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选址于遂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米家湾,总占地56.85亩。项目总投资2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5万元。新建1座污水处理厂和办公综合楼等其他配套设施,并配套建设厂外进水管道1720m,尾水排放管道1000m。本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2万m3/d(其中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600m3/d)。处理工艺为“粗格栅及污水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改良A2/O+MBR+臭氧高级氧化+活性炭滤池”(含镍废水经“高速沉淀池+磁性吸附+精密过滤+纳滤膜”处理后经水解酸化池进入该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系统)。尾水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遂宁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批复同意(遂高科创经发〔2020〕19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允许类项目。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对该项目出具了用地预审意见(遂高自然资规函〔2020〕3号)。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防治措施。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废水防治处置措施。做好厂区雨污分流,加强入厂源水监控,做好运行管理,保证外排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
(三)落实废气防治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粗格栅及污水提升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改良A2/O生化池、储污泥、污泥脱水机房等设施的恶臭气体收集。臭气经抽风系统管道汇入本项目生物除臭站处理后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恶臭污染物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为污水处理厂内各类潜污泵、水泵、螺杆泵、各类风机、空压机、污泥脱水设备等,要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设计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减震、隔声、消声和吸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落实固废污染物处置措施。含栅渣、生活垃圾、一般废包装物,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催化剂由供应商定期更换,并回收处置;餐厨垃圾交有餐饮垃圾处置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在线监控系统废液、化验室废试剂瓶、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镍处理系统污泥、镍处理系统废吸附及过滤材料等危险废物应集中分类规范收集暂存于危废间,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除镍处理系统外其他污泥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在项目运行后,应将其产生的污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明确其性质。若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若不属于危险废物则按照一般固体废弃物管理要求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范建设,危废转移过程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对各构筑物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物料储存容器等,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管控。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项目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产污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遂宁高新区分局(遂宁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高新区分局(遂宁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