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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四川美悦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8-09 19: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204

 

四川美悦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B5RFR5K

法定代表人朱纵德      

身份证号码:3326************14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上游工业园拓展区11号F地块

 

我局于202281日至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污泥(泥沙)运至蓬溪县鸣凤镇晒金村天仓垭(天仓垭为当地俗名)城南高速东北面外侧空地倾倒。倾倒点有2处堆放位置,其中一处形似三角形(三边长分别大约为20m、15m、12m),最高处约0.5m;另外一处形似方形(边长分别大约为6m、5m),最高处约0.4m。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废弃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废弃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技术服务合同、现场照片及摄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倾倒的污泥(泥沙)全部转运回你公司自行贮存或者交由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处置。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

                        20228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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