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
你矿报送的《磨溪29-C1井试采地面集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群利镇,新建磨溪29-C1井站无人值守站(初期有人临时值守)1座,站场内新建井场一体化工艺橇(含水套加热炉橇、气液分离器橇、放空分液罐橇)1套、缓蚀剂加注橇1套、水合物抑制剂加注橇1套、气田水罐1台、闪蒸汽吸收装置1套;工艺管线仅为站内连接管线,主要进行磨溪29-C1井与群利阀室的管线连接;另外在井场南面建设放空区1(放空火炬DN250,H=25m);磨溪29-C1井站建设规模为30×104m3/d,站内集气管线设计规模60×104m3/d。项目总投资2283.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出具《关于磨溪29-C1井试采地面集输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川中矿[2020]223号)批复,该项目建设在原磨溪29-C1井地块内,项目建设不涉及所辖场镇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落实环保投资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落实环保投资,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及台帐。
(二)严格按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井站分离出的气田水、放空分离液分别暂存于气田水罐中和放空分液罐中,定期罐车拉运至磨溪147井转水站,最后输送至磨005-U3井回注处理,不外排;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交由周边农户作为农肥。
(三)严格按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气田水罐闪蒸装置产生的含硫化氢废气,应集中收集后经一套闪蒸汽吸收装置进行脱硫处理后,通过15m高放散管排放;检修、事故放空是产生的残留废气通过放空分离器进行气液分离后,进入放空火炬燃烧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井站水套炉使用净化天然气,废气经自带8m高排气筒排放。
(四)严格按环评报告要求,落实一般固废处置措施。营运期站场产生的检修和清管废渣收集于站内,定期交由川中油气矿作业区统一处置;产生的废药剂桶统一暂存于站内,由厂家统一回收利用;闪蒸汽吸收装置分离出的少量硫磺于设备内进行储存,产生的硫磺滤饼定期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按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加强站场内绿化,确保场界噪声达标排放;事故放空前应及时告知附近居民,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六)严格按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对对站场井口区域、气田水罐区进行重点防渗,并对气田水罐周边设置围堰;站场工艺区、化粪池、放空区进行一般防渗处理。
(七)在施工与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施工期环境信息。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各项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经批复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环评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