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磨溪134井钻井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勘探事业部:
你单位报送的《磨溪134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因井口位置发生变化重新报批,原取得的(遂环评函〔2019〕31号)批复文件作废。
该工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镇金凤村10组,井型为水平井,井别为评价井,设计井深6072米,垂深5485米;项目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完井后进行天然气放喷测试;新建井场(104米×42米),新建450平方米清洁化操作平台(含岩屑堆放场150平方米),井场外新建500立方米的应急池1座、燃烧池以及钻井临时房屋、钻井设备基础、给排水、供配电等辅助工程;维修道路4280米,新建公路263米。项目总投资5890万元,环保投资233万元,占总投资的3.96%。
该项目经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关于磨溪134井井位的批复》(西南司开资源〔2018〕75号)批复以及《四川盆地川中古隆起磨溪构造磨溪134井井位审批表》,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本)》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确认拟建磨溪134井井位选址意见的复函》(遂船自然资规函〔2020〕61号),明确项目选址不在老池乡场镇规划范围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拟采取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SY/T5466-2013)要求,规范井场及放喷池的建设,避免发生环境纠纷。严格落实钻井废水、岩屑、泥浆及噪声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后,方可实施钻井作业。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理。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小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根据项目特点,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施工方案,控制和减小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钻井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如放喷坑、临时性活动房等)进行迹地恢复。
(三)落实废水处置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井场内雨污分流和废水收集池的防雨、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废水外溢、渗漏;钻井期间生活污水通过旱厕收集后用于农肥,不外排;本项目产生的钻井废水、洗井废水和酸化废水通过废水罐收集,随钻处理后与方井雨水一起由罐车拉运至四川东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遂宁市安居区磨溪移动式钻井完井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用作农肥。井场设置有污水截流沟,截留井场散落的污水,截流沟中的污水汇入废水罐中,以避免进入雨水排水系统。
加强各类废水收集、暂存、处理及运输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实施全过程监控,避免违规排放;加强钻井作业区域防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加强钻井期间对周围地下水水质的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将对地下水的影响控制在最小影响范围。
(四)
落实固废处置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项目钻井期间产生的废油基岩屑属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暂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运联单;钻井期间产生的废油经站内集中收集后用于企业内部的综合利用;产生的废岩屑、废水基泥浆、废水处理污泥集中收集在固化泥浆罐中暂存,与完井后的剩余泥浆定期一并交有环评相关手续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固化预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送当地废品回收站处理;加强其他固体废弃物收集、运输及暂存、处置等过程的环境管理。
(五)落实废气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钻井期间测试放喷废气主要用灼烧器采取地面灼烧处理,并修建放喷池及挡墙减低辐射影响,放喷池内层采用耐火砖修建;采用放喷管线接至放喷池经燃烧后放喷,有效降低了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六)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应结合井场周边外环境关系及钻井过程中噪声监测情况,及时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安装消声减振装置、合理调控钻井测试放喷时间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不扰民。事故放空前应及时告知附近居民,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七)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划定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渗区,对清洁化操作平台,柴油罐区、泥浆储备罐区、应急池、燃烧池、集酸池、放喷池等设为重点防渗区域,其它井场设备区为一般防渗区域,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八)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避免废水池外溢、井喷失控、废水运输过程中等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防治因安全事故带来次生环境影响。强化固井作业,实时监控钻井液、堵漏等措施。对钻井基础区域(含井口)、泥浆循环系统(含储备罐区)、柴油罐区、放喷池、污水罐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自主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
请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船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船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