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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07 18: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河责改字〔2025〕5 号

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99876888N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266号1幢15层1502号

我局于 2025年10月14日—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你公司承建的“遂宁悦九章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现场,使用 1 台履带起重机 ( 品牌:SANY,型号:SCC500E, 环保备案码:2-PJ002223 ) 进行吊装钢筋笼作业, 四川蜀检 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该台履带起重机开展尾气检 测,2025 年 10 月 15 日检验检测报告 (蜀检检字 ( 2025 ) 第 0202-6 号 ) 显示排气烟度平均值为 1.69m- 1,超过《非道路移 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 GB36886-2018 ) 表 1 中Ⅲ类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 年 10 月 14 日《现场检查 (勘察 ) 笔录》, 由执 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承包的项目基本信息、 检查当天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证明检查当 天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情况等;

2.2025 年 10 月 14 日现场照片,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 检查当天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及第三方检 测机构检测情况等;

3.2025 年 10 月 14  日、10 月 29  日, 由你公司提供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遂宁悦九章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机械物资 租赁合同》等,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承包工程信息、分包 工程信息、检查当天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等;

4.2025 年 10 月 29 日,对项目负责人王廷春开展的《调 查询问笔录》, 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分包工程信息、检查当天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 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情况等;

5.2025 年 10 月 15 日,由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 供《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污染物监测检验检测报告》(蜀 检检字 ( 2025 ) 第 0202-6 号 ) ,证明检查当天正在使用的非 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结果超标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 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

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的 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合格后方可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 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遂 宁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 宁 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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