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大罚字〔2025〕6号
施文荣:
身份证号码:321087********4816
地址:江苏省姜堰市大伦镇塔子村跃进组33号
2025年6月20日,市执法支队在开展生态环境部2025003轮次远程监督帮扶工作时,发现四川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问题。市执法支队于6月27日将问题线索移交给大英大队,经大英大队调查发现实际由你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实际由你使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柴油机编号:4D29G31*21058420*)正在四川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装卸区进行装卸作业,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开展尾气检测,2025年6月20日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221-3-1号)显示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烟度平均值为1.19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4日和2025年7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使用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大罚告字〔2025〕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825-7821943
地 址:大英县金元街133号 邮政编码:629300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