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市安居区莱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2-05 15: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安责改字〔2021〕02号

遂宁市安居区莱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4MA68KW8R3C                

法定代表人:  杨俊贤  身份证号码:  510902********0167    

地址:  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群力村3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洗砂废水经沉淀、压滤后产生的泥渣堆放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泥渣流失进入泥渣堆放点旁土坑、河岸和河道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 等相关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形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7日内对流失进入泥渣堆放点旁土坑、河岸、河道内的泥渣进行清理,妥善处置堆放点堆放的泥渣和土坑、河岸、河道内清理出的泥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