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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遂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09 16: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钣喷汽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24年9月10日,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遂宁市高新区建交局对辖区汽修行业进行排查。排查中,发现遂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烤漆房正在对车辆进行喷涂作业,但废气治理设施内未添加活性炭。

查处情况

遂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2024年12月3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贰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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