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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汉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吸塑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6-09 19: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0〕33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汉方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吸塑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遂宁汉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遂宁汉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吸塑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大道108号。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项目为扩建项目,在遂宁市汉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有"笔记本电池标示及电池组装用特殊胶带模切项目"基础上扩建,利用原项目闲置车间建设生产线1条,项目占地2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吸塑设备一套、冲压设备一套。项目建成后年产约200万个吸塑托盘。

该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川投资备[2019-510924-29-03-391160]FGQB-0087)予以备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允许类项目。项目位于遂宁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符合遂宁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报告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无新增生活用水,不涉及生产废水,无外排废水。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集中收集后暂存,统一外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润滑油、沾油废物和废润滑油桶以及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废转运联单制度。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软化和吸塑定型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表4中标准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中的标准(3.4kg/h,60mg/m3)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降噪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不扰民。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划定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七)项目建成后,在实际产生污染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保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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