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宁市陆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3-04 20: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遂宁市陆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帷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92117272P

地址:四川省遂宁高新区西宁1号路南侧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对车牌号川J1***3(2024-03-20检验)、车牌号川U9***8(2024-04-01检验)、车牌号川J5***5(2024-04-01检验)3辆柴油车开展检验时,加载减速法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有可见黑烟,车辆检验报告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3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在对车牌号川J1***3(2024-03-20检验)、车牌号川U9***8(2024-04-01检验)、车牌号川J5***5(2024-04-01检验)3辆柴油车开展了检验,在加载减速法检验过程中3辆柴油车排放有可见黑烟,车辆检验报告判定为合格。

2.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书,证明你公司主体适格。

3.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对车牌号川J1***3(2024-03-20检验)、车牌号川U9***8(2024-04-01检验)、车牌号川J5***5(2024-04-01检验)3辆柴油车开展检验后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据,证明你公司对车牌号川J1***3(2024-03-20检验)、车牌号川U9***8(2024-04-01检验)、车牌号川J5***5(2024-04-01检验)开展了检验。

4.2024年10月23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调取了视频资料证明你公司对车牌号川J1***3(2024-03-20检验)、车牌号川U9***8(2024-04-01检验)、车牌号川J5***5(2024-04-01检验)3辆柴油车在开展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有可见黑烟。

5.2024年11月19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你公司法人王帷幄、授权签字人(批准人)张淇富、检验员(引车员)孟海波、检验员(引车员)刘继东分别调查询问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对车牌号川J1***3(2024-03-20检验)、车牌号川U9***8(2024-04-01检验)、车牌号川J5***5(2024-04-01检验)3辆柴油车开展了检验,3辆柴油车在加载减速法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有可见黑烟,车辆检验报告判定为合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合计壹拾肆万柒仟玖佰肆拾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51090125000113625470)上指定的银行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