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之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通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