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市执决催字〔2024〕第051003-2号
当事人:王德武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8112
工作单位及职务:天津祥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市执罚决字〔2023〕第051003-2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14181.43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捌拾壹元肆角叁分),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持《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市执罚决字〔2023〕第051003-2号)到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后,持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催告书经公示满30日视为送达。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9日
联 系 人: 李雨娟、曹煜涵 联系地址: 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597号
联系电话: 0825-2218717 邮政编码: 62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