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并于同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将为促进林木种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驾护航。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立法背景及过程
林木种子是林业的基础“芯片”,对林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四川作为全国林业大省、种业大省,高度重视林木种子工作,于2009年制定了《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管理条例》施行16年来,全省林木种子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保障;但16年间,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历经三次修正(订),同时,市场环境、资源保护要求等发生了深刻变化,林木种子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确保法制统一,为促进林木种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驾护航,《管理条例》修订势在必行,被纳入2025年立法计划。省林草局与各相关单位密切协同配合,严格按照立法程序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提请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等工作,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如期完成了立法任务。
二、《条例》立法思路
《条例》立法主要遵循以下核心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林木种业创新、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等重点领域,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二是凸显四川特色。立足四川林业资源禀赋及地理区位实际,对加强区域协作、林木种质资源抢救性收集保护、科学绿化树种选择等方面作出规定,有效提升《条例》的地方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做好衔接协同。既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又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林业高质量发展等决策部署,确保《条例》的合规性和实用性。
三、《条例》主要内容
《管理条例》修订,强化了种质资源保护,新增了种业创新专章,突出了扶持保障政策措施,为更符合实际情况,将名称由《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改为了《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落实地方立法避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精神要求,删除了单纯重复上位法的条款;保留了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衔接的条款;根据林木种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新增了部分条款。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较修订前减少了两章、二十二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一是规定政府、林草及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林木种业发展扶持措施;林草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相关工作。二是明确规定省政府应当将林木种业发展纳入全省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依据上位法规定,将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主体由“省、市两级”调整为“省级”。三是明确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草主管部门加强林木种子工作合作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一是规定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职责,其中,省级负责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和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二是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对五类林木种质资源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保护管理。三是规定省林木种质资源库(区、地)建立、占用等管理要求,明确对林木种质资源进行抢救性收集保护的情形、主体及费用承担等内容。
第三章 品种管理(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一是对主要林木依法实行品种审定制度,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的省级审定,明确主要林木品种认定情形及林木良种推广规定。二是根据工作实际,明确非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规定。三是规定引种外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林木良种,需报省林草局备案,明确引种本省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品种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审定的林木良种和引种的林木良种停止推广销售的情形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一是明确需要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及办证层级。二是明确林木种子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三是明确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标签、使用说明等规定,鼓励以电子化方式展示林木种子有关信息。四是明确造林绿化树种或品种选择原则、具体考量因素及林木种子使用质量要求。
第五章 种业创新(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一是强化林木种业创新规划引领。规定省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林木育种规划,指导有关科研和生产单位开展林木品种选育工作。二是健全完善育种创新机制。推进育种平台建设,加强育种新技术应用,强化林木种子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条件保障。三是明确林木育种合作。明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林木种子企业林木育种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及人才交流等规定。四是加强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明确有关部门优化林木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成果应用推广职责,鼓励科研成果产业化开发。
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扶持林木种业发展具体措施。二是明确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林木种子宣传培训、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具体措施。三是明确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对林木种子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等违法行为的职责。四是明确法律责任衔接性规定。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一是明确《条例》中各专业用语的含义。二是明确《条例》的施行日期及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四、《条例》特色亮点
(一)强化种业发展制度支撑。《条例》贯彻国家种业发展部署,结合四川省现代种业发展规划,对林木种业发展作出系统性、前瞻性和保障性规定。一是细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林木种业发展职责及扶持措施,优化林木种业发展环境。二是对林木品种审定、引种管理、良种推广等作出具体规定,规范林木品种管理。三是新增“种业创新”专章,细化林木育种规划、创新机制、育种合作、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广等相关规定,优化林木种业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
(二)积极优化服务保障措施。《条例》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优化服务保障措施。一是细化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职责、林木种子保障监督职责,优化林木种业营商环境。二是适应新形势下电商经营业态,新增林木种子电子商务经营具体要求,规范林木种子电商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增加科学规划建设林木种子科研试验、保供繁育、成果转化应用基地规定,促进林木种子供应保障能力提升。
(三)创新举措解决实际问题。一是新增林木种质资源抢救性收集保护和林木种质资源库(区、地)管理相关规定,防止林木种质资源流失。二是细化许可证核发层级规定,有利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主体便利、快捷办证。三是新增鼓励使用电子化方式展示林木种子标签、使用说明等信息规定,有利于提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效率。四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科学绿化要求,新增造林绿化树种与林木种子选择、林木种子质量要求等规定,有利于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