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公示

来源: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0-06-1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收费依据: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63号)。

收费对象:使用林地单位

收费标准:

①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0/m2;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6/m2;宜林地,3/m2

②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①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③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①、②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④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①、②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①、②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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