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科室 (科级事业单位) | 履职事项 | 工作事项名称 | 工作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来源) | 责任人 | 备注 |
1 | 1.生态保护修复科(森林病虫害防治站、种苗站) | 1.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 陈东海 | 流程图1 |
2 | 2.对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其他类 (行政奖励)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19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陈东海 | |||
3 | 2.指导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 1.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3项。《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姚玲 | 流程图2 | |
4 | 2.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77项。《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必要时可以复检。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管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姚玲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5 | 3.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78项。《森林病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 姚玲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6 | 4.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88项。《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后,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省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间,省植物检疫机构应会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经检疫发观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必须按省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承担。 | 陈东海 | |||
7 | 5.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91项。《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必要时可以复检。 | 姚玲 | |||
8 | 6.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99项。《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姚玲 | |||
9 | 7.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其他类 (行政奖励)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10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姚玲 | |||
10 | 8.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其他类 (行政奖励)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11项。《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四)在检疫技术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贡献的;(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检疫机构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 | 姚玲 | |||
11 | 9.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 其他类 (其他行政权力) |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通知书的要求和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 | 姚玲 | |||
12 | 10.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类(主动服务) | 2024年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第3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 姚玲 | |||
13 | 3.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 1.古树名木认定 | 行政审批类(行政确认)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83项。《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对古树名木组织鉴定。 对拟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 (一)一级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二)二级古树由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三)三级古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 李海 | ||
14 | 2.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87项。《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李海 | |||
15 | 3.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其他类 (行政奖励)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09项。《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李海 | |||
16 | 4.负责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 陈东海 | 流程图3 | |
17 | 2.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 行政审批类(行政确认)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8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第五条: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优先采集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的种子。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陈东海 | |||
18 | 3.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8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 陈东海 | |||
19 | 4.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9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陈东海 | |||
20 | 5.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 其他类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31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三)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四)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陈东海 | |||
21 | 6.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7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李海 陈东海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22 | 7.林木种苗技术指导及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类(主动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第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种子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种子质量。 | 陈东海 | |||
23 | 5.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1.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7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按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 李海 | 流程图4 | |
24 | 2.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检查验收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0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 李海 | |||
25 | 3.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01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 | 李海 | |||
26 | 4.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 其他类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2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李海 | |||
27 | 5.责令停止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违法行为 | 其他类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2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李海 | |||
28 | 6.其他事项 | 1.国土绿化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类(主动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第5项。《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绿化工作,对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 李海 | ||
29 | 2.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其他类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24项。《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 | 陈东海 | |||
30 | 3.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其他类 (行政奖励)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1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陈东海 | |||
31 | 4.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86项。《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 李海 | |||
32 | 2.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科长:何浩) | 1.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 1.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审核 | 其他类(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2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 何浩 陈娜 | 流程图5 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
33 | 2.责令限期改正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 其他类(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2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何浩 郑军 | |||
34 | 3.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签发 | 其他类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37项;《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 | 何浩 郑军 | |||
35 | 4.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其他类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38项;《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 何浩 郑军 | |||
36 | 5.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 其他类(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3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何浩 陈娜 | 流程图6 法定办结时间:1个工作日。 | ||
37 | 2.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益林管理工作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何浩 郑军 李莉 陈娜 | 流程图7-1 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流程图7-2 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流程图7-3 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 |
38 | 2.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何浩 郑军 陈娜 | 流程图8-1 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流程图8-2 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 ||
39 | 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 何浩 郑军 陈娜 | 流程图9 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 ||
40 | 4.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08项;《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何浩 郑军 | |||
41 |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审 | 其他类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81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办法》第二条评审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4公顷(含)以上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原则上应当进行专家评审。第三条 评审组织。省、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为建设项目《报告》评审的具体组织单位。凡长期使用林地但不属于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由市(州林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何浩 李莉 | 流程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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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6.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其他类(行政奖励)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1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查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量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第八章 在天然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影和奖励,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 何浩 袁博志 | |||
43 | 7.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其他类(行政奖励)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1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何浩 郑军 | |||
44 | 8.代为补种树木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7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何浩 郑军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45 | 9.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7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何浩 郑军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46 | 10.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森林保护标志或林业服务标志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7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何浩 郑军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47 | 11.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8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何浩 郑军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48 | 12.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7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何浩 郑军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49 | 13.草原等级评定 | 行政审批类(行政确认)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8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 何浩 郑军 | |||
50 | 14.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8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何浩 郑军 | |||
51 | 15.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9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 何浩 郑军 | |||
52 | 16.对从事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9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何浩 郑军 | |||
53 | 17.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其他类(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3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何浩 郑军 | |||
54 | 18.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其他类(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3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何浩 郑军 | |||
55 | 19.限期对期满后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其他类(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2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何浩 郑军 | |||
56 | 20.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其他类(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2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何浩 郑军 | |||
57 | 21.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8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何浩 郑军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58 | 3.拟订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 | 1.森林资源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主动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4年版)市林业局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何浩 郑军 | ||
59 | 2.草原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主动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市林业局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何浩 郑军 | |||
60 | 4.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资源评价和技术推广工作 | 1.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7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祁雪林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61 | 2.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其他类(行政奖励)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1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祁雪林 | |||
62 | 3.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07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监测。 | 祁雪林 | |||
63 | 3.保护地与产业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1.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 1.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8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 钟欣邑 吴启强 | 流程图12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流程图 |
64 | 2.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169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65 | 3.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176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66 | 4.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192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钟欣邑 吴启强 | |||
67 | 5.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197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
68 | 6.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203项; 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前两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 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钟欣邑 吴启强 | |||
69 | 7.对大熊猫国内借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202项;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借展双方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 钟欣邑 吴启强 | |||
70 | 8.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其他类(行政奖励)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216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
71 | 9.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其他类(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230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
72 | 10.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情况备案 | 其他类(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234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流程图11 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 ||
73 | 11.野生动植物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类( 主动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2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
74 | 2.监督管理国家公园外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11项;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钟欣邑 吴启强 | 流程图13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流程图 | |
75 | 2.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2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流程图14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流程图 | ||
76 | 3.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205项;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省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世界遗产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建设、文化、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钟欣邑 吴启强 | |||
77 | 4.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206项;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筑设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检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修筑设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生态监测,检查生态保护或者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属林业主管部门。 | 钟欣邑 吴启强 | |||
78 | 5.责令赔偿给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损失 | 其他类(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236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
79 | 6.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 | 其他类 | “三定”规定 | 钟欣邑 吴启强 | 流程图15 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流程图 | ||
80 | 7.自然保护地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类( 主动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4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
81 | 3.指导管理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 1.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196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
82 | 2.查封、扣押涉嫌破坏湿地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167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83 | 3.代为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占用的重要湿地;代为修复破坏的湿地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168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84 | 4.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其他类(行政奖励)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220项; | 钟欣邑 吴启强 | |||
85 | 4.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1.对职责范围内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204项; | 钟欣邑 郭泽娟 | ||
86 | 2.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 行政执法类(行政强制) | 权责清单(遂宁市林业局2024年版)第170项; | 钟欣邑 郭泽娟 | 流程图19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强制流程图 | ||
87 | 4.森林防火科 (科 长:杨 戈) | 1.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日常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专业防火队伍组织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督导检查等工作
| 1.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 改通知书 | 其他类(其他行政权力) | “三定”规定;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28项;《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杨戈 补春燕 | |
88 | 2.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 | “三定”规定;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9项;《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治失火。 | 杨戈 补春燕 | 流程图16 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 ||
89 | 3.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活动审批 |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 | “三定”规定;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0项;《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杨戈 补春燕 | 流程图17 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 ||
90 | 4.森林防火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三定”规定;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60项、195项;《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杨戈 补春燕 | |||
91 | 5.草原防火检查 | 行政执法类(行政检查)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95项;《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 ||||
92 | 6.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及咨询 | 公共服务类(主动服务) | “三定”规定;《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遂宁市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4)第8项。 | 杨戈 补春燕 | |||
93 | 7.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其他类(行政奖励) | 三定;权责清单(2024年版);《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杨戈 补春燕 | |||
94 | 8.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其他类(行政奖励)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14项; | 杨戈 补春燕 | |||
95 | 5.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科 (科长:周哲乐)
| 1.负责市级(含市直园区)林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全市林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牵头查处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
| 1.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流程图18 遂宁市林业系统行政处罚流程图 |
96 | 2.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97 | 3.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98 | 4.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6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发包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二)扣留承包合同的;(三)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四)擅自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记载内容的;(五)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六)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调整承包地、分配农村土地补偿费的;(七)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八)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周哲乐等 | |||
99 | 5.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周哲乐等 | |||
100 | 6.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01 | 7.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9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周哲乐等 | |||
102 | 8.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03 | 9.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1项;《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质量检验证书的;(四)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五)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六)未按本条例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七)林木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周哲乐等 | |||
104 | 10.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周哲乐等 | |||
105 | 11.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周哲乐等 | |||
106 | 12.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周哲乐等 | |||
107 | 13.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周哲乐等 | |||
108 | 14.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6项;《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质量检验证书的;(四)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五)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六)未按本条例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七)林木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周哲乐等 | |||
109 | 15.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10 | 16.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周哲乐等 | |||
111 | 17.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2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周哲乐等 | |||
112 | 18.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3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13 | 19.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3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 周哲乐等 | |||
114 | 20.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32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周哲乐等 | |||
115 | 21.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3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周哲乐等 | |||
116 | 22.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3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周哲乐等 | |||
117 | 23.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3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周哲乐等 | |||
118 | 24.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36项;《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周哲乐等 | |||
119 | 25.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3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20 | 26.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38项;《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周哲乐等 | |||
121 | 27.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39项;《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 周哲乐等 | |||
122 | 28.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40项;《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 周哲乐等 | |||
123 | 29.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41项;《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24 | 30.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42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周哲乐等 | |||
125 | 31.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43项;《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26 | 32.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44项;《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周哲乐等 | |||
127 | 33.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45项;《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园内林木的;(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128 | 34.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46项;《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1%—10%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周哲乐等 | |||
129 | 35.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4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周哲乐等 | |||
130 | 36.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4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31 | 37.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4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32 | 38.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5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周哲乐等 | |||
133 | 39.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5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周哲乐等 | |||
134 | 40.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5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周哲乐等 | |||
135 | 41.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53项;《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36 | 42.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54项;《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周哲乐等 | |||
137 | 43.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55项;《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周哲乐等 | |||
138 | 44.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56项;《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周哲乐等 | |||
139 | 45.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57项;《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周哲乐等 | |||
140 | 46.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58项;《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周哲乐等 | |||
141 | 47.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59项;《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42 | 48.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60项;《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43 | 49.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61项;《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44 | 50.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62项;《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范围较小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设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设置保护标志。对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 周哲乐等 | |||
145 | 51.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63项;《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46 |
52.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64项;《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147 | 53.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65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48 | 54.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66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周哲乐等 | |||
149 |
55.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67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50 | 56.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6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共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51 | 57.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6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152 | 58.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7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153 | 59.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7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154 | 60.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7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155 | 61.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7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156 | 62.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法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7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157 | 63.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7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58 | 64.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7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周哲乐等 | |||
159 | 65.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7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周哲乐等 | |||
160 | 66.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7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161 | 67.对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7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62 | 68.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8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63 | 69.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8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64 | 70.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82项;《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 周哲乐等 | |||
165 | 71.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83项;《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对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皆伐面积十倍的树木,没收皆伐的全部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166 | 72.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84项;《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采伐和损害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或者恢复相当于被损害面积十倍以上的植被,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八倍的罚款;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167 | 73.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擅自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85项;《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68 | 74.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86项;《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 周哲乐等 | |||
169 | 75.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8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70 | 76.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8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周哲乐等 | |||
171 | 77.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8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72 | 78.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9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周哲乐等 | |||
173 | 79.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9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74 | 80.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9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防护林内开荒、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拒不恢复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损失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75 | 81.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9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76 | 82.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9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77 | 83.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9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78 | 84.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9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79 | 85.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97项;《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 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80 | 86.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98项;《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 周哲乐等 | |||
181 | 87.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99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周哲乐等 | |||
182 | 88.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00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周哲乐等 | |||
183 | 89.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01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周哲乐等 | |||
184 | 90.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02项;《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85 |
91.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03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周哲乐等 | |||
186 | 92.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04项;《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87 | 93.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05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周哲乐等 | |||
188 | 94.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06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周哲乐等 | |||
189 | 95.对施工单位在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07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周哲乐等 | |||
190 | 96.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08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191 | 97.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09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92 | 98.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10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六)、(八)、(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l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93 | 99.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11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94 | 100.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12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95 | 101.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13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96 | 102.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14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经营合同。 | 周哲乐等 | |||
197 | 103.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15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198 | 104.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16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199 | 105.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17项;《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罚款:(一)在世界遗产核心区违法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世界遗产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世界遗产外围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00 | 106.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18项;《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罚款:(一)在世界遗产核心区违法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世界遗产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世界遗产外围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01 | 107.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19项;《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罚款:(一)在世界遗产核心区违法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世界遗产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世界遗产外围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02 | 108.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20项;《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03 | 109.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21项;《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周哲乐等 | |||
204 | 110.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2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周哲乐等 | |||
205 | 111.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23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周哲乐等 | |||
206 | 112.对违反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2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周哲乐等 | |||
207 | 113.对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2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08 | 11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2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09 | 115.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2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周哲乐等 | |||
210 | 116.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2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周哲乐等 | |||
211 | 117.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29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1年内出栏超载的牲畜;逾期未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一)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元;二)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5元;(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元。 | 周哲乐等 | |||
212 | 118.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30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周哲乐等 | |||
213 | 119.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31项;《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周哲乐等 | |||
214 | 120.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32项;《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周哲乐等 | |||
215 | 121.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33项;《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216 | 122.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3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217 | 123.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35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218 | 124.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3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219 | 125.对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3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220 | 126.对违法开采泥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3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221 | 127.对违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3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222 | 128.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4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周哲乐等 | |||
223 | 129.对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4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周哲乐等 | |||
224 | 130.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4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225 | 131.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4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周哲乐等 | |||
226 | 132.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4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227 | 133.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4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228 | 134.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4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229 | 135.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4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230 | 136.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4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231 | 137.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4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周哲乐等 | |||
232 | 138.对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50项;《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33 | 139.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5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34 | 140.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5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35 | 141.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5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周哲乐等 | |||
236 | 142.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5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 周哲乐等 | |||
237 | 143.对林草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5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周哲乐等 | |||
238 | 144.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5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哲乐等 | |||
239 | 145.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5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40 | 146.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5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41 | 147.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林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5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42 | 148.对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林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6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周哲乐等 | |||
243 | 149.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6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244 | 150.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62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245 | 151.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林草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6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246 | 152.对执行林草领域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或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64项;《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247 | 153.对林草领域无标准生产、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或伪造或者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65项;《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周哲乐等 | |||
248 | 154.对林草领域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科研、涉及、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2024年版)第16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 周哲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