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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7-06-0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科知〔201736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科知局,各科(室)、所: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管理暂行办法》、《遂宁市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遂宁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遂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68       

     

    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积极依托自主创新实现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经信委《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意见》(川知发〔200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地理标志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

        第四条  认定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由遂宁市科知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意识较强,企业能够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经营战略纳入日常管理当中。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较强,管理体系健全。知识产权对企业的贡献和发挥的作用较大,并落实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工作经费和专管人员。

        (二)重视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制定了知识产权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实施了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政策,能将员工发明创造业绩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

        (三)能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企业重视品牌的培育,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规避盲目研发和投资风险,提升创造水平和保护能力。企业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申报前三年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申报具体指标:

        1.企业须拥有专利1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拥有四川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1件且专利6件以上;

        2.企业能够运用专利数据库参与产品开发与技术经营;

        3.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并且有一定规模。企业连续三年赢利,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4.重视商标的注册,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拥有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第八条  申报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2.拥有的专利清单和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当年缴费发票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和驰名、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近三年销售额和专利产品销售额、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和财务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战略运用、工作成效及下步工作计划等)。

        第九条  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各县(区)、园区企业申报,分别由所辖的县(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知局;

    (二)市科知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员实地考察;

    (三)市科知局根据申报条件和实地考察情况,并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确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所辖的县(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经其核实汇总后,于第一季度前报市科知局。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期为三年,三年示范期结束后,由市科知局进行复核,复核标准参照省级指标。对未达到省级指标的,将取消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铭牌,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确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可优先参加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对口培训、经验交流、对外合作等。

    第十四条  确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知局知识产权科负责解释。


    遂宁市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遂宁市科技扶贫专项行动,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扶贫项目”),是指级科技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扶贫基地建设和科技人员服务激励等的项目。

      科技扶贫项目的支持方向主要分为类:

    (一)科技扶贫示范县项目:主要支持示范县建立科技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实施科技扶贫项目。

    (二)科技扶贫示范村项目:支持贫困村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以及与脱贫攻坚相关的配套建设。

    (三)科技扶贫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能推动贫困村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的项目

    (四)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特派员团队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有利于推动科技扶贫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条  申报对象

    遂宁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贫困村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科技扶贫示范县项目

    1.县(区)委、县(区)政府对科技扶贫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科技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2.被确定为科技扶贫示范县(区)。

    3.有完整的科技服务体系。

    4.建立科技扶贫在线平台。

    5.具备实施科技扶贫项目的能力。

    (二)科技扶贫示范村项目

    1.属于我市范围内登记在册的贫困村。

    2.被县(区)确定为当年的科技扶贫示范村的贫困村。

    3.有一定种植、养殖特色优势产业

    4.村级领导班子战斗力强,能带领贫困户实施科技扶贫示范项目。

    (三)科技扶贫产业项目

    1.有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等实施主体。

    2.申报主体要有适合带动贫困村发展的主导产业。能带动贫困村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带领贫困户脱贫增收致富。

    (四)科技特派员项目

    1.有科技特派员团队支撑。

    2.有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承载主体。

    3.有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的产业基础。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市科知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事业、专业合作组织等申报主体填报项目申报书。

    (二)推荐。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向市科知局推荐。

    (三)评审。市科知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经局党组会讨审定,确定立项支持的科技扶贫项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科技扶贫专项资金用于科技扶贫平台建设、科技扶贫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扶贫产业发展以及与脱贫攻坚有直接相关的项目支出。

      项目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

      项目资金申报、实施和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县(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项目验收总结,向市科知局提出验收项目报告,市科知局汇同县(区)归口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 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本办法由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域内注册1年以上,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

    第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为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知局),日常监管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凡申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在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核算体系证明、产学研合作证明、研发机构及设施设备证明、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文件。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由企业向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报材料,经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推荐报送市科知局。

    (二)由市科知局组织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必须有1名财务专家)组成的专项评审小组依照认定条件进行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需向市科知局报送当年发展经营状况年报。

    第十条  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指导企业不断运用高新技术成果发展壮大,逐步培育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培育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等,应当于4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原遂科知《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4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遂宁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遂宁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研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以本市行政区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得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和稳定、培养科技人才队伍;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第四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领域符合国、省、市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和研究优势,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前瞻性。

    (二)依托单位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实验室。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依托企业有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1%。

    (三) 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良好实验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

    (四)具有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分之一。

     

    第三章 

    第五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遂宁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表》,编写《遂宁市重点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表及可研报告由所在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知局。

    (二)由市科知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遂宁市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支持和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等。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给予市重点实验室人、财、物重点倾斜和支持,提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及实验室建设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市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认定为市重点实验室同等条件下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将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相关企业优先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遂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遂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成为企业的技术依托,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依托于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等院校,率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包括高等院校)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或企业组合起来的群体,以其中一个为主要牵头单位。鼓励以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组建工程中心所属行业为我市规划发展的支柱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二)组建单位在全市同行业或技术领域中具有较强的科研工程开发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设计基础,拥有成果推广转化、技术信息服务等能力。与本行业或本领域一个以上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固、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或科技成果

    (三)组建单位法人代表管理水平高、创新意识强。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一定数量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组建单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研究、试验、检测和分析设备。

     

    第三章     

    第五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遂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书》编写《遂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所在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推荐报送市科知局。

    (二)市科知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遂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章 

     市科知局是市工程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支持和指导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考核和评估等事项。

    第七条 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工程中心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协调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市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相关企业优先推荐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章 

     本办法由遂宁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依据科技部、省科技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各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划建设、指导培育和业务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全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六条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鼓励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首先向所在地各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推荐报送市科知局。

    第八条  申请备案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5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交流合作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为社会提供1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毕业企业在2家以上

    6.孵化器自身拥有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8.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6.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

    3.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4.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备案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建设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创新孵化器的发展模式。

    第十五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将孵化器工作纳入科技工作计划,对孵化器进行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遂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九条 市科知局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指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优先培育申报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科技项目;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原《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遂科知〔2015〕4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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