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告
遂科知法处字[2017]23号
2017年08月22日,我局和蓬溪县科知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蓬溪县芯汇通医药三路口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菩利”小儿皮宝抑菌乳膏,其包装标注“包装专利 仿冒必究”标识,执法人员在包装上并未发现专利号标注及其他专利标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以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对专利产品标注专利标识的规定。
经调查,该药店经营人员不知道药品“菩利”小儿皮宝抑菌乳膏的专利情况,也不能提供该药品的相关专利证明文件,但能够提供药品的合法来源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以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规定,蓬溪县芯汇通医药三路口店销售的“菩利”小儿皮宝抑菌乳膏包装标注的“包装专利 仿冒必究”有关专利标识,属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蓬溪县芯汇通医药三路口店责令整改,停止销售包装标注“包装专利 仿冒必究”标识的“菩利”小儿皮宝抑菌乳膏的处理。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