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县区科技(经科)局、市级园区经济(公共服务)局:
为加强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依据科技部、省科技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特将结合遂宁实际制定的《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推进工作时组织落实。
附件:《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和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市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遂府函〔2015〕 101号)文件精神,激发企业、个人自主创新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科技部、省科技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科知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县区科技(经科)局、市级园区经济(公共服务)局负责所在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划建设、指导培育和业务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小试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新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中小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培养成功科技企业和企业家,培育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七条 为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各县区、市级园区培育的企业孵化器,由所在地科技(经科)局、经济(公共服务)局初审,依照本办法向市科知局推荐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九条 申报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机构设置合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与交流、科技金融、信息咨询、法务与会计、商务与市场、管理与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
5.机构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6.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技术型的,则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7.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技术型的,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进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孵化器的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县区科技(经科)局、市级园区经济(公共服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向市科知局报送推荐。
第十三条 市科知局组织专家对县区、园区推荐的企业孵化器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孵化器颁发“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并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 市科知局将定期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将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五条 各县区科技(经科)局、市级园区经济(公共服务)局要将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为其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 市科知局支持和鼓励县区、园区建立社会公益性企业孵化器,引导和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企业孵化器。
第十七条 市科知局将不定期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孵化服务体系健全、孵化实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市科知局将适时推荐申报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