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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征求《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04-18 11: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征求《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遂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操作规范(2024年版)》要求,《遂宁市科技局和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遂科技202026号)有效期届满,拟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根据工作安排,形成《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建议。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能职责,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17日前将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文件(PDF格式)反馈市科技局。

联系人:余

联系电话:0825-2655073    传真:0825-2655076

电子邮箱:329402177@qq.com

 

附件: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 417日

附件

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川办发20247)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深入推进全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面向科技型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科技服务,并在“遂创通”平台登记备案的合法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和严重环境违法事故的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

申请及兑现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与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指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代理、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

科技型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中试研发平台,省级以上科技奖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按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第三章    创新券的发放形式与标准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同一项目当年度已享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领创新券。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申领一次,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60%申领上限5万元进行申请

 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发放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度财政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申请总额超过预算总额则所有的申请金额按比例折合执行。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请与兑付

 市科技局一般每年第二季度发布当年科技创新券申报通知,对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进行明确。

 申请人需登陆“遂创通”平台注册,注册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供并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 服务机构需在“遂创通”平台备案,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科技服务资质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市科技局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 科技型企业申请及兑付创新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遂宁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核表;

(三)科技型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或高新技术企业证明;

服务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均须加盖鲜章。

(四)服务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专利代理受理通知书、技术解决方案、检测检验认证报告、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平台申报受理通知、科技评估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六)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资料。

第十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送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一定比例抽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后在“遂创通”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十 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拟订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名单及补助资金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对企业进行兑付。

 

第五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运行管理,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拨付资金等,共同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相关企业三年内申报创新券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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